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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5399.2002.04.022

邮政储蓄赔偿纠纷案例与分析

引用
@@ 一、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S市邮政局 原告诉称:1998年5月27日上午10时30分,李某到S市邮政局某邮政储蓄所办理到期存款的取款手续,被营业员告知电脑发生故障,要她下午再去取.李某认为,邮政局邮政储蓄所既然向储户许下"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的服务承诺,就应该认真履行.李某要求该邮政局按每超时一分钟赔偿一元的服务承诺,兑现从5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的赔偿费3887元,并赔偿由于款项没有及时取出,造成报名参加澳大利亚旅行团优惠时间错过没有享受优惠条件的1000元的经济损失.

邮政储蓄、赔偿纠纷、邮政局、服务承诺、储蓄所、原告、优惠条件、经济损失、澳大利亚、营业员、赔偿费、旅行、款项、故障、电脑、存款、被告、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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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邮电经济)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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