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58X.2012.08.020
农村饮水安全的属性及水源保护的反思
认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缺乏基本法,法律法规间不协调,环境保护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为依据划分水源保护区,水利部门以《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为依据划分水源保护区,两者不一致;指出农村饮用水安全属于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财政投资和政策支持,只有解决了水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
水源保护、财政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公共物品
29
TV213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1XKGJ08;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科研项目xky-201107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