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014.2023.01.013
"法律语言"多人谈
法律语言是"法律"和"法"本身
邹玉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法律语言是承载和表达"法律"和"法"的语言."法律语言"与"法律"和"法"的关系,要从语言的本质说起.不同的语言观对语言本质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语言工具论认为,语言是交际工具、思维工具和认知工具,语言为人所创造,属于人但外在于人.语言本体论则认为,语言是人的生存方式,构成人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本身,也即构成了人的存在.语言是思想的本体,是存在的家,是世界意义的寓所.因此,语言是独立于主体人的本体.语言工具论强调人对语言的支配作用,语言是一种绝对受人支配的外物.语言本体论则强调语言对人的限制和影响.语言虽为人所创造,但人作为历史文化的存在,必然受到承载历史文化的语言的影响和制约.
法律语言
8
D90-055;H030;H315.9
2023-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