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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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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少数民族、人民共和国、通用、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条例、社会生活、科学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化、标准化、总则、修订、健康、会议、公告

H12;H10

2015-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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