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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823.2010.02.021

民语委调研自治区级医院语言文字使用情况

引用
@@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自治区卫生厅的大力支持下,从4月17日至29日,对乌鲁木齐市的10家自治区级医院各类牌匾规范使用民汉两种文字、根据需要双语接待患者、出生医学证明中少数民族婴儿名的汉字音译转写等情况进行调研,受至各医院的高度重视和热情欢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医院、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医学证明、乌鲁木齐市、工作委员会、音译转写、少数民族、规范使用、工作条例、卫生厅、婴儿、双语、牌匾、接待、患者、汉字、国家

TV1;S27

201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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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823

65-1015/H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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