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9864.2012.03.003
清顺治朝的长芦盐政
清初,长芦运司盐政成为清廷首要的控制目标。顺治元年八月,王国佐条奏长芦盐法十四事,意在长芦盐政的恢复中限制官吏、保护盐商、严厉打击私盐,保证朝廷的盐税收入。清朝令运司招商纳银,依额解部,形成了“引从部发、盐不边中”的特色。顺治初年私盐泛滥,满洲人嗜利、贩私者投充仗势贩盐是重要原因。兵饷之需使得清廷格外重视盐税征收,清廷很快将恤商让位于裕课,不仅停止了“见盐征课”,而且按照万历时期的旧额征收,带征免去的盐税项目,加强官员征税的考核,强力征收盐课。顺治元年清朝得到的税收盐课银都是长芦盐政提供的。
顺治、长芦、盐政
K249.2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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