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9864.2006.01.008
明清淮南盐区盐场大使的设置、职责及其与州县官的关系
明清时期于盐产区置有盐场大使,其品秩、遴选资格历有变化.淮南盐区盐场大使之置,始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共分置二十六场大使(后相继省并,至清中后期存二十一场).其职责主要包括督课、受理盐场一般词讼,并负责管理盐场水利、维护盐场地方社会治安、赈济灾荒、促进地方教育、文化及农业经济发展.其中,在行使司法、治安权方面,盐场大使常与所在州县地方官之间发生纠纷.
盐场大使、淮南盐区、明清
K248
2006-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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