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39.2014.08.016
德国《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第2版)(续四)
监督与监控责任(阶段6)(最初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承担人有义务进行监督。但在一般情况下,承担人应该信任第三方完成移交的相关义务,除非有证据显示这种信任难以维持(德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第142页和227页)。否则,承担人必须在重新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自行补救(BGH NJW1994,2232)。监控职责的范围取决于委托方对代理权的信任程度。对代理人越信任,要求采取的相关监督措施就越少。
201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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