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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9069.2009.07.002

浅谈"常规医疗权"的法律性质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基于此,学者们无一例外地在理论上将其概括为"常规医疗权",并分别称之为"诊断权"、"疾病调查权"、"医学处置权"、"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权"、"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1],也有人称之为"行医权"[2].

医疗权、医学处置、疾病调查、保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活动、执业范围、证明文件、预防、证明权、行医权、调查权、处置权、注册、诊断、学者、人称、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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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R1

2009-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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