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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9069.2005.04.003

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引用
@@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手术公证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

手术公证、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医疗风险责任、因果关系、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新闻媒体、损害结果、诉讼证据、侵权诉讼、举证不能、规避风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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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R19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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