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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9069.2005.04.001

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引用
@@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赔偿数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生命健康权利、患者、责任程度、医务人员、医疗风险、事故发生、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侵害、赔偿计算、赔偿费用、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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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4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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