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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70/j.issn.1004-0781.2001.12.05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报道药品不良反应的主体

引用
@@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7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医药各行业必须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同时也意味着各医药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局)、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凡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良反应、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20

R951(药事组织)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9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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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781

42-1293/R

20

2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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