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7210.2012.10.006
民族医药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访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
@@ 民族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传统)医药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认为,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立法中应该得到合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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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G80
2012-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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