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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7210.2012.10.006

民族医药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访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

引用
@@ 民族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传统)医药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认为,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立法中应该得到合理体现.

民族医药、法律地位、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化资源、卫生资源、立法规划、科技资源、经济资源、传统医药、原创、优势、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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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G80

2012-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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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导报

1673-7210

11-5539/R

9

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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