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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14/j.issn.1002-0772.2018.08a.02

试论“紧急情况”下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与豁免

引用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其在医疗活动中的基本权利,由此衍生出医方的告知义务;医方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医生,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或者近亲属,告知内容是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在患者生命垂危,本人已无法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时,医生应该对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近亲属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的人员为限,且应依据与患者亲缘关系的远近考虑顺序层级.如无法取得近亲属的意见时,应当立即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依法行使紧急救治权,紧急救治权的依法行使也是患者发生损害时医方法定的免责事由.

紧急情况、告知义务、近亲属、紧急救治权

39

R-05;D922.16(一般理论)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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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1002-0772

21-1093/R

39

2018,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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