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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14/j.issn.1002-0772.2017.12a.03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法律地位及相关责任研究

引用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医疗机构和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当事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供体当事人是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体外胚胎进行处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供体男方意外死亡时,在遵守意思自治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女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植入体外胚胎;供体当事人对剩余胚胎可以销毁、捐赠他人或捐献给医疗机构.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因医疗机构的过失而无法再利用时,供体当事人可以向医院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人格物、保管合同、精神损害赔偿

38

R-052(一般理论)

2016年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YF16Q09;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2016xzxs-181

2018-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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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1002-0772

21-1093/R

38

2017,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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