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14/j.issn.1002-0772.2017.11a.13
论医养结合模式下的过度医疗
由于医保机构、医养服务供方和需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医疗行为难以监督;医护与养老、门诊与住院的转接缺乏相关的标准,医疗服务供给与利用的合理性难以甄别;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偿不到位,加之第三方支付,医养服务供需双方控费意识缺乏,医疗服务过度供给和利用难以避免.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推进临床路径;完善医养服务需求者医疗成本分担机制和个人征信制度;优化医疗保险付费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防范和控制过度供给和利用行为,确保医养结合模式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医养结合、过度医疗、医疗保险、转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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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R-05(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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