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14.17.022
公民健康权益视野下计划疫苗损害责任之探析
为了促进计划疫苗损害救济的实现,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基于法的规范分析,计划疫苗预防接种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接种单位在履行预防接种职责时,如果造成了受种者损害,其损害赔偿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计划疫苗预防接种行政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包括:预防接种行为中的侵权主体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有违法的预防接种行为、有预防接种法律损害事实、预防接种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计划疫苗、强制医疗、损害责任、国家赔偿
R-05,D922.16(一般理论)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2年重点课题“中国疫苗安全法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Y F12-Z03;2013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疫苗安全监管及受害者救济的法律研究”,项目编号2013-13d057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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