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14.17.021
关于二类疫苗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化的思考
基于法的规范分析,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损害责任的法律关系及性质比较复杂,体现了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兼具一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的双重性质,由此导致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案由选择、法律适用及救济路径也各不相同。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损害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二类疫苗的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疫苗的产品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深入分析二类疫苗损害责任的性质,有助于厘清其损害责任的承担,促进其损害救济体系的完善。
二类疫苗、医疗技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R-05,D922.16(一般理论)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2年重点课题“中国疫苗安全法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Y F12-Z03;2013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疫苗安全监管及受害者救济的法律研究”,项目编号2013-13d057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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