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堕胎行为的行政法反思
强制堕胎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它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损害了胎儿生命权和人的尊严,属于违法行为.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及保护胎儿生命权,必须杜绝强制堕胎行为.强制堕胎行为存在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立法表现出对生命权的漠视、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利益驱动以及政府不甚科学的考核机制,我国应从尊重和保护胎儿生命权,遵循违法审查原则;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完善政府考核制度;政府积极承担给付责任三个方面来避免强制堕胎行为的再次出现.
强制堕胎、生命权、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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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D922.16(一般理论)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学科共建项目“行政法视野下共用公物使用的实证研究——以广东省为例”,项目GD13XFX11;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课题“放弃治疗的临床实践指南”,项目2013JG20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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