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诊疗实行自愿原则的伦理辩护
精神病患者的自主权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精神病患者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存有缺陷,无法完全对自身的健康与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自愿原则”将精神病患者从历史“异端”拉进社会关爱中,并用法律予以规范,是法制与人权的进步.通过对维护患者利益原则、尊重自主权原则、知情同意权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和公正原则进行伦理精神分析,论述《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诊疗实行自愿原则的相关规定,提出“自愿原则”实施的伦理正当性,为衡平正义提供价值考量.
自愿原则、伦理辩护、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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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2;D922.16(一般理论)
2014-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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