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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责任主体及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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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发展风险的存在使得药品不良反应难以避免,不可预期.从损害填补的原则出发,中国现阶段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基金制度,平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从危险预防的角度和损失分散的角度来分析,药品的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政府均应分担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具有正当性,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药品不良反应、药品发展风险、药品安全

33

R95;D923.7(药事组织)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控制和救济研究”,项目2011JY28;广东医学院课题“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控制和救济实证研究”,项目Q2010031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8-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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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93/R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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