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和自愿安乐死的合法性
@@ 1 正在被考虑的安乐死是哪种类型我希望被讨论的自愿安乐死是指当人处于末期疾病的最后阶段时,需要医学帮助来终止他或她自己的生命.我正在考虑像荷兰那样的法律框架.在荷兰,在大量的既定条件下,医生同意自愿安乐死的请求而没有法律或职业的危险施加于他们.第一个条件是病人必须有持久自由决定的清楚和确定的证据,从而对病人结束他或她的生命的意愿没有任何质疑.第二个条件是病人的决定必须是在与医生充分讨论并了解相关所有事实后,做出的一个明智的决定.第三是病人必须是面临着不可逆转、不断持续和不堪忍受的痛苦.最后,从病人的角度看,必须是在没有适当的减轻痛苦的另一可能性.当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在荷兰没有医生将被成功地起诉.本文的目的旨在讨论假如这些严峻的情形真的被注意到了,那么安乐死能被看成与基督教伦理相容吗?2 缓解护理的推广使安乐死的需求消失了吗我们经常声称,在缓解护理上的现代新进展不断改善着对濒死者的护理,以至于像不可逆转、不断持续和不堪忍受痛苦的病例应该极为稀少.所以,提出允许安乐死的理由就不再像过去那样强有力了.对于这些进展我很高兴,并非常希望随着缓解药物和末期病人安养所护理的普及,能够使更多的人不用求助于安乐死的帮助而有尊严的和安宁的死去.但是,这并没有弱化那些现在仍遭受不可避免的痛苦情形中要求允许安乐死这一事实.在吗啡和海洛因作用下,患者长期与持续的镇静状态前景,并不是对痛苦值得接受的选择.患者将仍然宁愿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选择对他们是可行的,并看起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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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2(一般理论)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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