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01.01.009
论“推定同意”的伦理限制
@@ 在笔者看来,应用伦理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作用或意义。首先,作为立法所必需的预先程序,这一点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惯例。立法需求常常因为当时的需要而激起,而当下的需要又常常是多样的,为确保立法民主的真实性,就要求通过公开辩论来展示这种多样性;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这种伦理讨论还不充分(这种讨论常常限制在专业共同体和立法共同体内部),对国外相应法律的借鉴多于对本国需要和公众价值取向的了解,尽管我们在理论上很强调“中国特色”。
推定、立法需求、共同体、应用伦理学、中国特色、立法民主、价值取向、各国立法、多样性、专业、体内、理论、惯例、公众、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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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2(一般理论)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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