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6245.2003.10.013
济南市中区部分餐饮单位的餐具消毒情况的调查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诜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完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不仅要求食品要卫生,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公用餐具也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果使用了被污染并未经消毒的餐具,不仅会引起一些肠道传染病的传播,还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把好"病从口入"关,2002年我们对市中区六里山、七里山两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96户餐饮单位的公用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现报告如下:
济南市、餐饮单位、公用餐具、消毒情况、食品卫生法、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现报告如下、人民共和国、街道办事处、肠道传染病、直接危害、销售过程、身体健康、容器、人民群众、抽样检验、消费者、用具、饮具、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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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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