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351.2002.12.00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广播电视节目、物质文明建设、人民共和国、条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播电台、电视事业、电视管理、电视台、总则、制作、境内、活动、传输、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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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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