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ADR救济制度的介绍及其经验借鉴
@@ 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从定义可知,ADR构成的要件有3个,即药品必须合格、药品须经合理使用、不良反应的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或者属于意外.但ADR的发生是受医学研究技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导致的必然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面对ADR造成的伤害,至少应有三个层次的问题应予考虑:首先是如何预防,其次是该由谁来承担此风险,第三是赔偿或补偿因ADR所致损害的范围及方法[1],后两个问题正考虑的是ADR救济制度涉及的内容.根据ADR的内涵,意味着患者、医生、制药企业均没有违法责任,而每年国内外都有不同程度的ADR事件发生,针对ADR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目前国外有比较成熟的救济制度,但我国在该领域内尚属空白.现对国外该方面的情况进行综述,以便更好地借鉴国外的ADR救济制度,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
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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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1(药事组织)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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