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药事法中有关国家检定(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及检定药品目录
@@ 日本药事法第四十三条第1项的规定: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品必须经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不得销售、赠予,或者以销售、赠予为目的的储藏及陈列(厚生劳动省作出另行规定的除外).此外,1963年厚生省公告第279号(最新修订版为2003年12月22日至现在)对需要按药事法第四十三条第1项规定进行检定的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品等做了规定,并发布了指定医药品目录.该项规定与中国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规定相似,日本厚生劳动省仅对疫苗、血液制品进行强制性国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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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2;R9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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