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052.2005.02.024
尊从个性:让与担保权实行中的两大争议及其选择
让与担保具有两项独特的个性:一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形式设定,二是突出的契约性特征.基于此两项特性,让与担保权在实行上应与典型的担保物权有着显著的区别.由于让与担保权未实现立法化,因此,在把典型担保物权的实行方式类推适用于让与担保权时,便产生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我们认为,无论在立法上或实务上,其选择的因应之策都应当以尊从让与担保的独特个性为依归.
让与担保权、实行方式
D912(法学各部门)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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