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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6052.2003.06.024

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存论析

引用
本文认为,应允许质权与抵押权竞存.在竞存的情况下,应对两者的效力加以规制.其规制的原则是,根据质权与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位序.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于质权设立,亦应后于质权受偿;同时,应区分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存和质权或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之间的界限.

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竞存

F923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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