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74/j.cnki.artsexp.2016.05.013
唐代乐营与营妓刍论
“乐营”至唐代已有三层含义,即营妓的组织机构、音乐活动经营区域、营妓固定居所.唐代营妓是乐籍管理下隶属于军队的一群.就现实的服务对象和具体营业范围来看,营妓与地方官妓不存在泾渭分明的严格区别.这种区分的不明确性,导致了后世二者的称呼混用和指代不明,而这一点又恰恰反映出,乐籍制度下,女乐作为俗乐服务群体的多层面、广泛性的存在.
乐营、营妓、音乐机构、乐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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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09.2(音乐理论)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青年项目“宋以来中国封建王朝中央用乐管理机构研究”13CB101
2016-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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