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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1744.2021.08.023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与私法机制革新研究 ——评《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研究》

引用
矿产是人类工业文明延续及现代化社会建设的重要物质,从定义上说,泛指地下及地表一切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例如煤炭、金属、岩石、可燃有机物等.从性质上说,矿产属于典型的不可再生性能源,我国虽然矿产类型丰富、部分矿产储量巨大,但仍然要采取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进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业勘测、开发、利用、保护等一系列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具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负责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且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发生变化.这一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形成于1996年,至今没有做出调整,从现状来看早已不适合矿产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其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适合本法."该条款表明矿产资源开发同样适用于民事关系,特别是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指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即在立法层面,《物权法》已经对固有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产生了震动,换言之,"益物权"所具有的相关规范已经拓展到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领域,这成为法律学术界及实务界推动《矿产资源法》革新的重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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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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