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刑法立法保护机制及其完善
1979年至今,野生动物的刑法立法保护机制不断被调整、优化,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在立法体例上,野生动物相关犯罪的法益依附于社会管制秩序法益和经济法益,不具有独立性;在规制范围上,野生动物相关犯罪的行为类型只包括捕杀和经营两类,对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力度不足;在制裁措施上,采用无限额罚金刑,缺乏职业禁止令和恢复性制裁措施等.为了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的刑法立法保护机制,应当将野生动物相关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脱离出来,作为环境犯罪的下位犯罪类型;将虐待、伤害、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做犯罪化处理,修正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动物数量、具体种类等要素作为入罪条件;对野生动物相关犯罪采用限额罚金刑,并为其配置职业禁止令和恢复性制裁措施.
野生动物、刑法、立法、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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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73
202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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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