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681.2013.01.040
公职人员人格尊严权克减之衡量——人权语境中的名誉与隐私
本文主述公职人员人格尊严之名誉权、隐私权克减,是在人权语境下予以探讨.权利克减的概括理由是,保护公众表达自由和监督权.本文将公职人员的名誉权界定为公名誉权与私名誉权,认为公职人员对涉及勤务行为的社会评价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公名誉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在探讨隐私权部分,提出私人符号象征概念.基本权利之价值位阶顺序、具体规定优先适用于概括规定、具体个案法益衡量之方法可应用法律适用之中,所列举案例即为衡量适用的佐证:人格尊严、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重要价值具有被通盘考虑的可能性.
人格尊严、隐私权、名誉权
D912.7(法学各部门)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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