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宪法环境权
环境权已作为新兴人权被提出,越来越为宪法所保障.虽然我国宪法文本上缺少环境权的直接规定,但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从我国宪法文本中推衍出环境权是较为合理的方式.由我国宪法基本国策条款推衍出的宪法环境权为客观法性质的环境权,赋予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具有可请求性.由我国的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所推衍出的环境权具有主观权利的性质,具有可请求性.具有主观权利性质的环境权是一种社会权,赋予国家积极给付的义务.
宪法环境权、基本国策、概括性人权保障、社会权
D602(政策、政论)
2012-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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