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行为主体结构功能失衡下的村治研究
当前村治中行为主体之间结构功能的失衡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和村两委之间的关系不顺、村两委与乡村自组织之间的关系模糊和村民内部的失衡.这种失衡的实质是"社会权利的失衡",会对村治形成明显的制约,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乡镇政府和村两委的职能,通过增权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提高乡村自组织和村民参与村治的热情和能力.
乡村行为主体、结构功能失衡、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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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3(国家行政管理)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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