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和谐理念视阈下的民事诉讼模式向度
和谐理念贯穿中国传统法文化始终,并形成独特的"无讼"、"息讼"的价值追求,与当代和谐社会的总体精神相契合.和谐主义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高层次超越,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转型期的发展向度与最佳选择.我们可以借鉴儒家和谐理念的现代特质,重新审视道德教化的独特作用,通过优化配置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创设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沟通的平台,注重调解模式的多样化,形成更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从理念与制度上重构和谐的民事诉讼模式.
儒家和谐理念、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谐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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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11-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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