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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双阶理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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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经济行政的兴起产生了私经济行政是否受公法拘束的问题,在德国,产生了双阶理论,将私经济行政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前一阶段"是否"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公法问题,受公法调整;后一阶段"如何"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私法问题,受私法调整.双阶理论提出后虽然遭受了种种批评,但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同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也产生了种种学说.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认为对其适用双阶理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这也是运用双阶理论的体现.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属于民事合同,后者属于公权力行政中的单纯高权行政.

私经济行政、双阶理论、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

12

D630.9(国家行政管理)

2010-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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