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与中国古代司法
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的体制,决定了科举制也是一项遴选司法官吏的制度.由于一直以来人们偏重"进士"科,使主要选拔法律人才的明法科日渐式微且终被废除,所以科举制加剧了古代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义代替法律的倾向,造成了司法官员法律素质普遍低下,在清代由刑名幕友把持司法的局面.近代以来西方文化的冲击,变法、维新、预备立宪等都要求对科举选官制度进行变革.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终结了以依附行政为特征的传统司法体制,新学校尤其是法政学堂的兴盛则为近代司法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举制、司法官、古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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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中国法律)
2010-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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