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议价的法律性质研究
行政议价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然后根据协商结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当前广泛存在的行政议价大多属于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行政议价广泛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过程博弈不充分、行政机关部门利益化驱动、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过度狭小.要禁止行政议价,关键是要消除行政议价的成因.
行政议价、滥用职权、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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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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