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681.2005.05.029
论我国行政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
现在不少行业性组织、中介机构履行着某一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如村民委员会、学校、垄断性公用企业等.然而,其地位、职能、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明确,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进行定位.有三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行政公务法人的"人格":首先,主观上追求的是自己的目的,但在客观上它又要直接满足一定范围、行业人群的共同需要;行政公务法人其活动性质具有公共性;第三,行政公务法人必然拥有权力.基于此,应明确它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一是从法律调整上,凡是受公法(实体)调整的行为,违反公法义务的,应当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二是从其职能上,凡是基于权力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侵害到其成员、雇员、管理、服务对象(相对方)的权益的,应承担类似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责任).
公务法人、法律定位、性质、特点、分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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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1(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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