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681.2003.05.019
析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之必要性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渐严重,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在国家赔偿方面,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诉讼范围、监督审查
D922.11(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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