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681.2001.03.012
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再探讨
村民委员会依法要办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其实施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与村民发生争议.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村民委员会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本文从不可诉的缘由入手,深入分析了传统观念的缺陷,借鉴西方行政诉讼的经验,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应当的标准,试图证明村民委员会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缺陷分析、诉讼标准
D630.9(国家行政管理)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