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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811.2023.01.014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缺位问题研究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以保护死者人格和与死者人格有利益关联的生者为根本目的的立法观念,由死者的近亲属提出保护请求.但实践中,死者人格利益受损后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死者没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二是死者虽然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但其不行使请求保护的诉权.这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存在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法律主体,遭受到与死者近亲属相同或相近的痛苦,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死者近亲属以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法律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已成为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外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主要有直接保护说、间接保护说、混合保护说三种流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理论适用上采取了混合保护说立场.基于现实需要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死者法定近亲属与近亲属之外的主体提出保护请求具有可类比性;建议将死者保护人制度进行中国化运用;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缺位时,建议扩张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条文,使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相关主体能够提出保护请求.

死者人格利益、近亲属人格权、请求权主体缺位、人格权编条文扩张适用

25

D992.7(国际法)

2023-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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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11

53-113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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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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