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为与不为”
在社会转型时期,唯有创新社会管理,方能有效地应对挑战.司法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有两重关系,一个是外部关系,一个是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参与主体,通过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管理制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内部关系,是指司法职能属于国家职能的一个部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其活动本身也是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注意限度,既要坚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
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机关、有所为、有所不为
D926.3(中国法律)
2014-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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