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110.2022.01.015
新《证券法》下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立法重构
当前,各国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不同,主要以欧盟的信息平等理论和美国的信赖关系理论为主导.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修改,但是由于仍以信赖关系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导致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主体范围不一致,部分应当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人员被遗漏等.经过梳理分析已裁判的案例发现,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难题:部分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存在争议,对非证券内幕交易主体正当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不尽相同,经过多次传递的证券内幕信息接收入存在认定困境.针对立法与司法中的问题,我国应当以采用二元理论,以信息平等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立法修正,重新构建主体范围,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并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平等理论、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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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68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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