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110.2020.06.009
民法典时代我国婚姻住所制度实现机制研究
婚姻住所承载家庭精神利益与情感寄托,区别于一般不动产,配偶单方处分或设定负担行为不应简单套用物权变动规则发生效力.我国既有制度因缺乏家事法特殊性考察,未认真对待家庭关系团体性、协力性特质,规范适用存在民事交易财产法异化婚姻关系伦理性之风险.民法典时代,不宜通过顶层设计路径探究我国婚姻住所制度构建方案,应诉诸法解释学,重视优良家风条款法益创设功能,借鉴英国、德国等国家或地区婚姻住所制度实践,通过《民法典》既有规则的联动作用,限制个人所有权恣意行使,从严认定善意取得主观要件,间接达致婚姻住所制度社会效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婚姻住所的处分或设定负担行为,在征得另一方配偶同意前应属效力待定,离婚后通过设定居住权、租赁合同方式保障弱势一方居住利益.
婚姻住所、家事法、优良家风、同意权、居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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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物权编中公共地役权的制度构建与体系融入研究";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新时代'优良家风'于法治国家的价值融入与司法适用研究"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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