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110.2017.06.017
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司法监督
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监督,是健康权的有效保障方式.司法对基本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不同的审查能力,宜实行不同的审查方式.对医疗救助的司法审查既包括对医疗救助作为一般给付义务的程序审查,也包括其最低核心义务属性规定的实体审查,都具有强救济效应.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司法审查仅针对公法关系中的保险资格和待遇争议,在司法审查中表现出程序强审查弱救济的特征.但当前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监督面临法律依据和诉讼机制的双重障碍.为有效保护公民健康权,基本医疗给付监督必须坚持主观诉讼模式,并适当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和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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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2(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研究"13CFX10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给付义务研究——社会权保障的方向视角"12YJC820066;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义务研究"11YBA094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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