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以与互联网企业利益平衡为视角
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个人隐私权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之相应,传统隐私权也发展到信息隐私权,强调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积极控制。在对个人信息隐私的诸多威胁中,基于逐利的动因,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威胁尤为突出。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不周,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位阶偏低,法院对互联网企业的倾向性保护较为明显等,建议在民法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基础上,尽早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保障网络用户以信息控制为中心的信息隐私权,通过重新界定信息隐私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强化处罚力度等措施,为个人信息隐私权提供周全保护。
信息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企业利益
48
D913.9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5BFX1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金融机构的义务和民事责任为视角”13YJA820014的阶段性成果。
2016-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