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淮河流域灾赈中的“局部正义”问题--兼对光绪三十二年苏皖水灾的再探讨?
黄河夺淮入海后,淮河流域便成了一个灾害频仍的地区。光绪三十二年(1906)淮河流域苏北皖北地区发生了一场罕见的大水灾,而在随后救济中两地却得到了差别巨大的际遇和厚此薄彼的对待。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种差别的产生,但这种层面上的原因分析稍缺理论性高度和整体性观察。职是之故,以光绪三十二年苏皖水灾为讨论线索,从淮河流域灾赈的整体着眼,利用“局部正义”等相关理论框架试图从哲学理论的高度来探讨和分析清代淮河流域灾赈中存在的救济差别。
淮河流域、灾赈、局部正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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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4FZS025后续成果;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SK2014A305阶段性成果,安徽省宣传文化领域社科理论类青年英才基金。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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