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探讨——以过失“威胁犯”的引入为视角
近年来,污染事故的高发引起了刑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学者提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但该理论却存在固有缺陷,遂异议蜂起.刑事立法虽也在亦步亦趋地朝学者的吁求靠拢,却始终是小改小修,未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精神彻底贯彻于条文中.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拟扬弃过失危险犯的旧理论,提出过失“威胁犯”的全新概念,并以此为切入点,在借鉴诸多学者理论精髓的基础上,重点论证污染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外国先进立法,对构建污染环境犯罪的事前预防机制提出具体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污染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犯罪结果、危险结果、过失威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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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13-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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